《劳动法》规定,职工每日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不过四十四小时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规定》修改为每周40小时,企业最迟1997年5月1日前实行。
《劳动法》规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同意,企业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周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基础上,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从上面两个规定看,一天工作12小时是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责令改正。
实际上,传统意义上我们的上班并不一定都是工作时间。比如午休时间、用餐时间是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
劳动者工作时间包括准备结束时间、作业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中断时间和工艺中断时间。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一般是指上厕所之类的时间。至于固定去就餐的时间,一般不可以认定为自然需要中断的时间,多数会被认为休息时间。因为职工有选择性,可以休息、可以就餐,甚至有的职工还可以就餐之后遛遛弯儿。不过如果因为特别紧急,需要在工作岗位上就餐的,这种时间肯定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
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是正常小时工资的150%。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予以调休的,应当支付200%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是300%。
如果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再延长工作时间,并不是在原有200%或300%加班费基础上额外再增加50%,而是按照200%或300%发放。
实际上除了标准工时制以外,我们还有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对于一些工作岗位,由于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等原因,不能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一些难以准确考勤的工作岗位,比如一些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值班人员,长途运输人员、出租车司机、港口装卸工等等。不定时工作制,实际上是没有加班费可以计算的。像一些晚上可以休息看门的保安工作,如果被解释成为值班,也是允许的。
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是一些周期性工作的职工。比如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他们应当以年、季度、月、周为工作周期,每一工作周期的平均工作时间应当跟标准工时基本相同。
不过,要想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必须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备案。不备案,那么你就是违法违规的,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照标准工时制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