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秘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根据《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规定:
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4.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5.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6.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7.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8.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设有机要文件交换站的城市,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可以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
9.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二)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三)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10.向我驻外机构传递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11.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2.涉密机关、单位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机关、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13.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14.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
15.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16.复制秘密载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复制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
(二)复制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三)复制秘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
(五)涉密机关、单位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应当到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复制秘密载体。
17.汇编秘密文件、资料,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18.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19.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二人以上同行;
(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
20.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