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一、民法和商法的理念不同
民法理念主要有平等、公平、私法自治、过错责任。商法理念主要有强化的私法自治、营业自由与投资自由、保护营利、严格责任。从原则上讲,民法作为商法的一般法,民法的理念都适应于商法,而商法作为特别法,不仅具有自己特殊的理念,且在适用民法理念时,也因商法的特殊性而有所修正。二、民法和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不同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商品经济,民法是和商品经济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有商品经济就应当有法律,就应当有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民法。商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之一。民法强调平等自主、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三项基本原则。商法强调效率至上、兼顾公平以及国家干预,这三项原则体现的显然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要求与一般规律。三、民法和商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不同立法价值取向,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各国在制定法律时,希望通过立法所欲达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会效果;二是指当法律追求的多个价值目标出现矛盾时的最终价值目标选择。价值取向主要涉及到价值界定、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价值取向和法律原则的关系是价值取向可转化为各项明确肯定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价值取向和具体法律规范之间是通过法律原则来连接的,在效力上,价值取向是法律原则的上位概念。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具有诚实信用、公平、效益、平等等相同的基本价值取向,但基于调整对象的不同,两者的立法价值取向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在民法的各项价值目标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当公平与其他民法原则发生冲突或矛盾时,公平是首选,即公平至上兼顾效益与其他;在商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至上兼顾公平与其他。民法和商法不同的价值取向既反映了两者具有不同的目的追求,也反映了两者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独特的存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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