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具体如下:1、第一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0至220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3.45元/立方米;
2、第二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220至300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4.83元/立方米;
3、第三阶梯水量为每户每年30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综合水价为5.83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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