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的定义,新公务员法第二条有明确的定义,简单理解就看一条:是否使用行政编制。使用行政编制的,为公务员,反之则不是。公务员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前面说的,必须使用行政编制;二是由国家财政全额供养;三是具有行政执法职责。
公务员主要存在于这些部门:
二、行政机关
也就是政府工作部门,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工信局、民宗委、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和旅游局、卫健委、退役军人局、应急局、审计局、外事办、市场监管局、统计局、人防办、医保局、城管委、行政审批局、金融监督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国资委。
四、两院机关
检察院和法院内设机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
六、关于公务员认识的几个误区
1、参公管理的事业机构在职在编人员严格意义上不是真正的公务员,只是享受公务员待遇,进行参公登记。不过现在多数地方已经实现参公和公务员互通,基本不存在交流使用障碍,参公身份与公务员无异。参公事业机构主要存在于行政机关的二层,目前正在有序推进改革,下一步将进行重新审批。
2、行政机关中还有一类人员比较特殊,那就是行政工勤人员,他们是工人身份,不能转干,不能提拔,也不是真正的公务员。
3、公务员和公职人员是有本职区别的,不要混为一谈。公职人员是指所有享受财政供养或财政补贴待遇,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比如教师、公立医院医生、村干部、公务员等都是公职人员,公务员只是公职人员的一种。很多人说教师也是公务员,是不准确的,教师只能算公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