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文章正文
不了情简谱(以揭露隐私为由威胁要求发生性关系,而未有发生,算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2-10-16 10:50   浏览:

依我之见:依揭露她人隐私相要挟而逼迫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是标准的强奸罪,而未实际发生性交之行为仍然具有犯罪性。

一,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丶威胁丶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强奸罪的最为关健之处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即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被确定“妇女”,而所谓“违背意志”,即被性交之女性根本不情愿与其发生性行为,而是在暴力丶威胁丶“要挟”(很不情愿丶被逼无奈)的情况下不得已“被性交”一一而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的隐私瑕疵,以曝光宣扬相要挟被害人,而犯罪嫌疑人这种逼迫受害人无奈不得己之被性交之行为恰恰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违背妇女意志之犯罪行为,因此,本案例中

所述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奸淫受害人之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二,至于提问者所述“而未发生”,如何理解呢?

A,如果犯罪嫌疑人仅仅是臆想,或者与他人共谋以要挟要揭露受害人隐私而强行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从法律定性上讲,这种“臆想或共谋”己属于犯罪准备,已经具有犯罪性了;

B,当犯罪嫌疑人当受害妇女面以揭露隐私相要挟要受害妇女违背意愿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从法律上讲,这种“口头要挟”已属于强奸犯罪过程中具有犯罪性质的行为,而实际虽并未与受害妇女性交之行为,依法可认定为“犯罪中止”。因为,强奸罪是暴力丶威胁丶要挟行为加上性交行为,既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违背受害人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犯意,客观上又当着受害人的面放言“不愿性交就要揭露隐私”,己经在威胁受害人,并在其心理上产生恐惧,其精神遭受强制,己经属于强奸犯罪过程中的一个部分的行为,从性质上讲已具有犯罪性,如果随后犯罪嫌疑人并主动不再继续实施强行性交之行为,在法律上讲就属于“犯罪中止”,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可能有的网友以“揭露隐私”中的受害妇女本身就是卖淫女,或该妇女具有其他涉嫌违法犯罪的见不得人的“隐私”,就误认为不构成强奸罪。非也,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奸罪,并不以受害妇女是否个人品行有瑕疵来否定“妇女的性的尊严和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以本案例中犯罪嫌疑人以揭露妇女隐私相要挟要与其性交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仍然具有社会危害的“犯罪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乔布斯 电影(适合准高一看的英语电影) 我生君未生 君生我已老(上联:君生我未生,我生君已老,如何对 版的拼音和组词(得的三个读音怎么组词) 亡国公主之金国宠妃(辽国之后有西辽,北宋之后有南宋,为何金 上海电信宽带套餐(上海电信宽带2021套餐哪种划算) 鸿茅药酒配方(鸿茅药酒可信吗) 杨幂 孤岛惊魂(一群人一个岛上的电影) 韩国电影我的朋友他的妻子(孤胆特工妻子谁扮演者) 中国高速频道(高速交通广播是什么频道) 后来的我们豆瓣(最近上映的电影《后来的我们》,适合带女朋友
最新资讯
热门资讯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模板演示数据,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通知我们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及时予以删除!谢谢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Copyright © 2015-2024  联系方式:xos0otuucamchzj3@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