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本位制是以黄金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广义的金本位制包括“金币本位制”、“金块本位制”和“金汇兑本位制”。
通常所说的是狭义的金本位制,即金币本位制,它的特点是:金币的形状、重量和成色由国家法律规定,但可以自由铸造和自由熔化;辅币和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成金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的主币和具有有限法偿能力的价值符号(辅币和银行券)同时流通;货币储备使用黄金,并以黄金进行国际结算,黄金可以自由地输出输入国境。这些特点使本位货币的名义价值与实际价值相等,国内价值和国外价值趋于一致,保证了货币制度的相对稳定性。
金本位的货币制度,是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而确立起来的。英国早在1861年通过金本位法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黄金作为货币的本位,1862年开始铸造金币,货币单位为英镑。1865年,法国、比利时、瑞士三国组成拉丁货币同盟,发行了货币史上流通最久的金法郎,规定其含金量为0.9032258克纯金,这种国际间通用的金铸币,一直到本世纪30年代才停止流通,但至今还有些国际性的组织如国际电讯同盟,仍然以金法郎作为计算与结算单位,欧洲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在19世纪后期实行金本位的货币制度。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规模的扩大,对黄金的需要也不断增加,而黄金的产量有限,而且在世界各地分布不平衡,加之战争等因素的影响,金币自由铸造与自由流通的基础不断削弱,银行券等价值符号对金币自由兑换的可能性日益缩小,黄金在国际问的自由输出和输入受到限制,最终导致西方国家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宣告金币本位制破产,并在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之后,宣布放弃金块本位制。金币本位制度在资历本主义世界盛行了约百年之久,虽然其已经成为货币史上的历史陈迹,但它给货币制度带来深远影响。
银本位制
银本位制是以白银为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有银两本位和银币本位两种类型。银两本位是以白银重量“两”为价格标准实行银块流通。银币本位则是国家规定白银为货币金属,并要求铸成一定形状、重量和成色的银币;银币可以自由铸造成和自由熔化;银行券可以自由兑换银币或白银;银币和白银可自由输出或输入,以保证外汇市场的稳定。在货币史上,银比金更早地充当本位货币。但在充当货币商品方面,黄金远胜于白银。西方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银本位制先是过渡到金银复本位制,19世纪20年代后又为金本位制所取代。只有墨西哥、日本、印度等还保留银本位制。
在我国货币史上,白银自汉代已逐渐成为货币金属,到明代白银已货币化,中国真正成为用银之国。但实行的是银两制,以金属的重量计值,属于称量货币制度,没有踏进货币制度阶段。
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颁行《币制条例》,正式采用银本位,以“元”为货币单位,重量为库平七钱二分,成色是90%,名为大清银币。但市面上银元和银两仍然并用。辛亥革命后,于1913年公布《国币条例》,正式规定重量七钱二分、成色89%的银元为我国的货币单位。“袁头”银元就是这样铸造成的。但银元和银两仍然并用。
1933年3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规定,银本位币定名为“元”,总重量为26.6971克,银八八、铜一二,即含纯银23.493448克。银本位币每元重量及成色,与法定重量、成色相比之下公差不得超大型过0.3%,并规定一切公私交易用银本位币授受,其用数每次均无限制。同年4月,国民政府实行“废两改元”,发行全国统一的银币——“孙中山头像”银元。1935年国民政府义实行所谓币制改革,宣布废止银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