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企业可以根据职工的工资总额的14%来计提职工福利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包括 1.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2.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3.职工医药费: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如果提取,按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录做。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按人员所在部门入账)。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